来源:新法制报  文章作者:崔宁 陆珺怡

  赵先生是一名收藏爱好者,家中珍藏着许多知名书画家的作品。2011年,因为读小学的女儿被查出患有严重的脑血管疾病,他不得不卖画救女,遂与某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,约定赵先生的藏品20件交由拍卖公司拍卖,底价由赵先生确定,拍卖公司可以收取拍卖价款10%的佣金。赵先生在合同上写明,20件藏品的底价不得少于10万元。可过了很长一段时间,赵先生突然接到拍卖公司的通知,说他的20件藏品已经以2000元的价格处理掉了。

  庭审中,拍卖公司辩称,赵先生的藏品均是赝品,市场价格甚至不足1000元,拍卖公司以2000元的价格处理掉已经是为赵先生争取了最大的利益。拍卖公司同时称,赵先生口头委托拍卖公司无底价拍卖藏品。

  面对拍卖公司“无底价拍卖”一说,赵先生拿出了合同,合同最后写着藏品底价10万元。拍卖公司对此则称,合同记录中的底价10万的这段文字是赵先生事后加进去的,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这段文字。经法院初步审理,双方签订的拍卖合同一式两份,赵先生提供的合同上有这段文字,而拍卖公司却无法提供拍卖公司处的那份合同。因拍卖公司对赵先生提供的材料有所疑义,法庭准备将该份材料提交鉴定机构鉴定,拍卖公司却在最后突然通知法庭,不申请鉴定。

  说法

  法院审理认为,赵先生将藏品交给拍卖公司后,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委托拍卖合同。拍卖公司既未按合同约定组织拍卖,又没有将字画退还给赵先生。即使拍卖公司要处理赵先生的字画,也应当先征求其本人同意,在未经赵先生同意的情况下,擅自将藏品以极低的价格处理,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,违背了委托初衷,违反了受托人的合同义务。最终,法院判决支持赵先生的诉讼请求,拍卖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。(崔宁 陆珺怡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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